交易公告

黑龙江省 2021 年清洁能源发电专项交易公告

  • 时间:Fri May 07 21:38:23 CST 20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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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

黑电交易中心〔2021〕8 号

黑龙江省 2021 年清洁能源发电专项交易公告

为实现“碳达峰、碳中和”战略目标,减少煤炭消耗,推动 新能源成为电力供应主体,依据《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》(发 改能源规〔2020〕889 号)、《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》 (东北监能市场〔2021〕3 号)、省发展改革委《关于做好黑龙 江省 2021 年电力直接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》、《黑龙江省电网 2021 年电力电量平衡方案》(黑发改运行〔2021〕167 号)、《黑 龙江省 2021 年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方案》(黑电交易中心〔2020〕 31 号)等规则规定及省政府有关要求,省电力交易中心组织 2021 年清洁能源发电专项电力直接交易。具体事宜公告如下:

一、市场主体 

1.售电方。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、依法取得 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(发电类)并在省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 农林生物质发电、水电、风电和光伏发电(含平价风电和光伏发 电)等清洁能源发电企业。

分布式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和扶贫发电项目、垃圾发电、沼气 发电可暂不参加交易。 

为促进清洁能源消纳,已经投运正在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的 风电、光伏发电、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企业,暂按照发电 业务许可证申报容量参与市场,相关市场主体应将发电业务许可 证申报情况提交省电力交易中心。

2.购电方。电力用户是经市(地)政府主管部门准入的国家 电网供电户,售电公司需签订《入市协议》并按《黑龙江电力市 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管理办法》等规定办理履约保函。电力用户 与售电公司应在省电力交易平台注册。 

一类用户可以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,二类用户应由售电公司 代理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。年度交易电量 1000 兆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暂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交易。一类用户、二类用户应至少一 年内维持不变。二类用户与售电公司的代理购售电合同有效期内, 只可委托一家售电公司代理交易。 同一投资主体(含关联企业)所属的售电公司年度累计交易 合同电量与本次交易申报电量之和不应超过年度累计电量规模的 15%。售电公司年度累计交易合同电量与本次交易申报电量之和 不应超过银行履约保函确定的交易额度。

二、交易时间 

交易场次及时间安排见表 1,报价时间以省电力交易平台系 统时间为准。

表 1:交易场次及时间安排表

序号 时间
交易内容
1
4月30日 9:00-15.00
第1场:双边交易
2 4月30日 9:00-15.00
2场:集中竞价交易
3 5月6日
省电力中心平台发布无约束出清结果
4 5月7日
安全校核
5 5月8日
省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出清结果
6 5月10日
在省电力交易平台确认成交结果,上报合同分月计划
7 5月11日
生成电子合同



       三、交易规模、时段

         本次电力直接交易电量规模 15 亿千瓦时,满足一类用户(售 电公司)申报电量最后出清完整。交易电量时段为 2021 年 5 月-12 月,成交电量分解到月度。 

        四、交易方式

        1.采取“风电(光伏发电、水电)与生物质发电捆绑”交易, 捆绑比例不超过 1:5。即一类用户(售电公司)与生物质发电达成 交易,再与风电(光伏发电、水电)按照不超过 1/6 捆绑。

        2.一类用户、售电公司、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可同时参加双边 交易(第 1 场)和集中竞价交易(第 2 场)。 

        3.双边交易(第 1 场)是购电方与售电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 电量、交易电价,并将协商结果由购电方在省电力交易平台申报、 售电方确认。按照时间优先原则,先申报确认的优先成交。

       4.集中竞价交易(第 2 场)是购电方与售电方在省电力交易 平台申报交易电量、交易电价,购电方按照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 序、售电方按照申报价格从低到高排序。按照价格优先、时间优 先原则,一类用户(售电公司)与生物质发电交易采取统一边际出清方式、生物质发电成交电量扣除捆绑风电(光伏发电、水电) 部分,风电(光伏发电、水电)单边交易采取统一边际出清方式、 一类用户(售电公司)等比例依次捆绑风电(光伏发电、水电)。 集中竞价交易开展 1 轮,采取 1 段式报价。

        5.本次交易按场次顺序出清。第 1 场和第 2 场同时参加的, 按照成交明细合并确定成交电量、成交电价。 

        6.交易申报电量为购电方购网电量,申报电价为售电方上网 电价。电量量纲为兆瓦时,精确到 10 兆瓦时。电价量纲为元/兆 瓦时,精确到 0.01 元/兆瓦时,其中生物质发电精确到 0.1 元/兆瓦 时。 

        7.报价期间交易主体可多次修改申报数据,以最后一次作为 最终申报数据,申报时间以最终确认数据时间为准。

        五、有关说明

        1.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交易价格、输配电价格、政府性基 金及附加等构成。输配电价格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和黑 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。执行峰谷电价、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电力 用户,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、功率因数调 整电费。

        2.风电、光伏发电、生物质发电参与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价 补贴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 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财建〔2020〕4 号)、《可 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建〔2020〕5 号)、《关 于<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>有关事 项的补充通知》(财建〔2020〕426 号)等规定执行。

       3.市场主体在交易前或交易合同执行期间欠缴电费或偏差费 用的,暂停参加交易或从次月起暂停执行交易合同。待缴纳相应 费用后,可继续参加交易或继续执行交易合同。

       4.继续简化交易合同签订,在省电力交易平台暂由“交易承 诺书+交易公告+正式发布的交易结果”组成“电子合同”。

       5.除按相关规定或者电网安全约束外的风电、光伏发电、生 物质发电企业超出合同电量(包括优先发电计划电量合同以及交 易电量合同)的上网电量结算,按《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 则》以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      6.省电网公司及省电力交易中心联系人名单见表 2。

表2:省电网公司及省电力交易中心联系人名单

联系人
岗位
电话
杨兴华
交易组织及出清、合同签订、分月计划
0451-53688208
王永甲
注册、账号、CFCA办理、绑定审核
0451-53688209
张树威
交易及平台技术支持
0451-53688212
智 博
交易及平台技术支持
0451-53688234
乔 羽
省电网公司营销部
0451-53687847
曲晓平
省供电服务中心
0451-53687467

       7.上述交易时间安排为拟定时间,省电力交易中心报请省发 展改革委、东北能源监管局同意后,可对上述 时间适当调整,并 在省电力交易平台上发布,请各相关市场主体及时在省电力交易平台https://pmos.hl.sgcc.com.cn)或“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” 微信公众号上查看相关交易公告。

        8.本公告已报东北能源监管局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。本公告 仅限于参与此次交易的市场主体获悉。本公告全部或部分内容, 其他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转载、转帖或发布。

        附件:

        1.省发展改革委《关于做好黑龙江省 2021 年电力直接交易相 关工作的通知》

        2.《黑龙江省 2021 年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方案》(黑电交易 中心〔2020〕31 号) 

        3.《2021 年售电公司交易单元绑定用电单元明细(截至 2021 年 4 月)》

        4.《2021 年一类用户交易单元关联用电单元明细(截至 2021 年 4 月)》 

        5.欠缴电费或偏差考核电费电力用户名单 

        6.《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》(东北监能市场〔2021〕 3 号)

        7.参加清洁能源发电专项交易生物质发电企业明细表

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 

2021 年 4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