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
黑电交易中心〔2020〕31 号
关于《黑龙江省 2021 年电力中长期 交易组织方案》的通知
各市场主体:
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暨中长期交易视 频会议精神,落实电力中长期合同“六签”工作,按照《电力中长 期交易基本规则》(发改能源规〔2020〕889 号)、新版《黑龙 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》、省发展改革委《关于做好黑龙江省 2021 年电力直接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》等规则及规定,黑龙江电 力交易中心制定了《黑龙江省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方案》, 并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报备执行。
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 日
黑龙江省 2021 年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方案
根据《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》(发改能源规〔2020〕889 号)、新版《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》、省发展改革委《关 于做好黑龙江省 2021 年电力直接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》等规则 及规定,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建设情况,2021 年电力中长期交易组 织方案如下:
一、电力中长期交易以年度交易为主,季(月)度交易作为 年度交易的补充,减少年度合同执行偏差。
二、电力直接交易继续采取全电量“风(光水)火(生物质) 捆绑”交易,继续按照风(光水)与火(生物质)捆绑比例不超过 1:5 组织交易。
三、一类用户可以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,二类用户应通过售 电公司代理与发电企业交易。在同一周期内二类用户只能选择一 家售电公司代理,一类用户、二类用户应在一年内保持不变。一 类用户有多个用电点的,可以视同于售电公司参加交易。
四、支持中小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化交易,中小用 户需与售电公司签订代理购售电合同,大用户可以与发电企业直 接交易或由售电公司代理与发电企业交易。继续暂定年用电量 1000 兆瓦时及以上电力用户为大用户,其他用户为中小用户。
五、一类用户(售电公司)的交易单元可不区分电压等级和 用电类别,按年度执行偏差考核。一类用户(售电公司)同一交 易单元对应多家发电企业的或发电企业同一交易单元对应多家一 类用户(售电公司)的,按照交易合同电量等比例计算偏差电量和偏差考核费用。
六、电网企业按照售电公司成交电价和二类用户的实际用 电量向售电公司结算代理服务费。售电公司与二类用户之间的考 核等相关费用由售电公司与二类用户按照签订的代理购售电合同 约定,双方自行结算。
七、电力直接交易平段报价原则
1.发电企业、一类用户(售电公司)可参考省内和外送电 交易价格以及历史成交情况,合理确定交易电价,提高中长期交 易合同签约率。建议一类用户(售电公司)与火电(生物质)协 商可参考交易价格低于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或批复电价,与清洁 能源发电协商可参考交易价格不超过我省外送电交易价格。具体 交易价格由发电企业、一类用户(售电公司)自主确定。
2.同一投资主体(含关联企业)所属的售电公司,年度累 计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与当次交易申报电量之和不应超过年度 累计电量规模的 15%。
3.电量量纲为兆瓦时,精确到 10 兆瓦时。电价量纲为元/ 兆瓦时,精确到 0.01 元/兆瓦时,其中火电(生物质)精确到 0.1 元/兆瓦时。
4.一类用户(售电公司)、发电企业可以同时参加每次组 织的双边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,以两场交易电量之和、两场交易 加权平均成交价做为该次交易的总成交电量、总成交电价。
(1) 将原来两场双边交易合并成一场双边交易,按照时间优 先原则出清。
(2) 将原来两场集中竞价交易合并成一场集中竞价交易。发 电企业、一类用户(售电公司)同场申报,一类用户(售电公司)与火电(生物质)交易、与清洁能源捆绑交易按照价格优先、时 间优先原则匹配成交,采取统一边际出清方式形成火电(生物质)、 清洁能源统一成交价格。
八、继续简化交易合同签订,暂由“交易承诺书+交易公告+ 正式发布的交易结果”组成电子合同。交易合同执行期间用电类别、 电压等级变更的,该交易继续执行。
九、按双月组织电力直接交易,即在上年 12 月、当年 2、4、 6、8、10 月 15 日-20 日(遇节假日顺延,下同)组织电力直接 交易;按单月组织合同转让交易,即在 1、3、5、7、9、11 月 15 日-20 日组织发电权、发电和用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。交易前 发布交易组织公告。条件成熟时每月都组织电力直接交易和合同 电量转让交易。
十、按月常态化受理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注册、售电公司 与二类用户代理关系绑定,每次交易组织前不再单独发布市场主 体注册绑定通知。1、3、5、7、9、11 月的 25 日 17 时作为次月 组织电力直接交易注册提交截止时间,月末日 17 时作为次月组 织电力直接交易绑定代理关系提交截止时间。超过截止时间提交 的注册和绑定申请自动顺延至下次交易前一个月受理。
十一、市场主体在交易前或交易合同执行期间欠缴电费或 偏差考核费用的,暂停参加交易或从次月起暂停执行交易合同。 待缴纳相应电费或偏差考核费用后,可继续参加交易或继续执行 交易合同。
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,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,黑龙江 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,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。

